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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教〔2018〕16号 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考试违纪作弊情节 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1 11:53    浏览次数: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农业大学考试违纪作弊情节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农业大学考试违纪作弊情节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河南农业大学   
               2018年6月22日
 
河 南 农 业 大 学
考试违纪作弊情节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促进良好的学风和考风建设,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相关教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未按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十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十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十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五)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六)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七)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九)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二十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十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十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认定
(二十四)考生有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情节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本科目成绩记为零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考生行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考生有第一条的第二款至第十款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十六)考生有第二条第十一款至第十七款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予以记过处分。
(二十七)考生有第二条第十八款至第二十款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八)考生有第二条第二十一款至第二十三款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九)考生有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应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
根据学生违纪作弊的有效证据,且事实清楚的,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处理:
(三十)在3个工作日内,由教务处向学院下达《河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作弊预处理意见》。
(三十一)学院应在领取《河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作弊预处理意见》2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由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同时提交学生书面检讨。
(三十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在3个工作日内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十三)教务处下发《河南农业大学违纪作弊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学院领取《河南农业大学违纪作弊处理决定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院送达人(两人及以上)和学生本人签字后,将其中一份送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另一份由学生留存。同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十四)由学校印发处分文件。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印发的正式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和办法,按照《河南农业大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校政监〔2017〕1号)执行。
(三十五)对于期末考试发现的违纪或作弊行为,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其他考试中发现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即时发现,即时启动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覆盖的情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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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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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