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试行)
河南农业大学
2018年6月22日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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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教〔2018〕19号 |
附件
河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试行)
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有效预防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处理发生的各类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等)中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主要是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核及其相关的教学管理等;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评定、教材管理、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二章 分 级
第三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后果十分严重,情节极为恶劣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言论和行为,或散布邪教、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二)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重大伤害、死亡;或造成大型、贵重设备的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
(三)命题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在考前泄露试题、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或其他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五)因试卷或监考教师等原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监考教师协同学生作弊。
(六)工作中未按学校(含职能部门)文件或要求执行,造成极坏的影响;由于教学安排或教学管理失误,导致重大教学进程受阻或失控。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系)安排的教学任务。
(二)在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中,指导教师发现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现象未予以纠正,后果特别严重;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
(三)未经学院、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践时间1/4(含)以上。
(四)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课、缺课、找校外人员替监或无故旷监。
(五)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六)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七)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因不规范操作、管理不善等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或学生受伤住院。
(八)试卷试题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九)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生成绩单及非学历证书或证明。
(十)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对本单位教务管理制度不按规定执行,导致学生中发生的重大教学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教学岗位;上课、实验、监考期间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环节,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
(二)未经学院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找他人(非教学任务书中指定的任课教师、实践指导或带队教师)代课、串课;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三)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排定课表或考试日程,或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或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的,影响教学进度或考试秩序。
(四)未经学院、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4以内。
(五)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的相关规定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六)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万元(含)以下。
(七)未按规定时间将试卷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
(八)监考教师迟到(国家级考试从考试要求的到达时间开始计算);或私自找校内人员替监;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纪律松懈。
(九)考试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十)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给分或改动成绩,误判、漏判试卷,且未主动纠正。
(十一)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提交成绩、试卷分析、毕业论文(设计)等相关材料,产生不良后果。
(十二)遗失学生试卷、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
(十三)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当,丢失学生学业档案、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单、丢失应保存的试卷及丢失保密实习资料等。
(十四)强制学生购买自编教材,或强行推销未经批准选用的教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 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规定进行相应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教务处在发现或接受举报有教学事故情况出现之后,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发《关于核实***情况的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对情况给予调查和核实并反馈教务处。
第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学校印发处分文件;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发文,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对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对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出现的教学事故加重一级处理。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存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学校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诉内容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者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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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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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0份)
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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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