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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系列项目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8 20:25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系列项目建设的通知》(教办高〔2021〕343号)要求,学校将开展2021年以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群、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为支撑的河南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系列项目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1年开展立项建设范围为:计算机科学、现代软件技术、临床医学、动物医学、农学、思政课、测绘空间信息、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医药、经管新文科(申报指南见文件中的附件 1)。
  二、申报限额
       1.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申报。河南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申报采取限额申报,我校可申报2项。虚拟仿真中心一般由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高校牵头,联合省内3所以上其他高校(至少拥有1个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群申报为基础条件),中心负责人为正高级职称。
       2.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群申报。河南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群申报采取限额申报,我校可申报4项。单项课程群由3个以上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组成,可由一所学校单独建设,也可由不同学校共同建设,课程群负责人具有正高级职称。
       3.虚拟仿真项目申报。按照课程群申报的高校可依照课程群指南设计的项目数量进行申报,未按照课程群申报的项目采取限额申报,我校可申报10项。申报项目须在本次公布的课程群范围,超范围申报的项目不在本次支持计划。
       4.已认定的国家、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作为存量项目,优先融入拟申报的课程群,但不参与本次项目申报。
       三、申报要求  
       1.坚持需求导向,紧密结合学科专业特色和行业产业发展最新成果,加强校企合作,提高项目建设水平。申报项目应为高校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单元,纳入本专业教学计划,至少满足2个课时的实验教学需求,学生实际参与的交互性实验操作步骤须不少于10步。
       2.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群要对所属虚拟仿真项目建设进行统一组织和统筹规划,建设完成后负责课程群内项目统一管理和日常运维,平台数据要上传至所属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现优质资源共建共享。申报主体应具备场地、资金、运维等基本保障能力。
       3.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申报采取揭榜挂帅制,先立项培育再进行验收,建设周期为4个月。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需对所属课程群及项目做好统筹规划,需通过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平台对所属课程群和项目集中管理,及时监测使用数据,定期提供数据报告,注重数据安全,保持数据一致,坚持开放共享,服务于全省教学需要。虚拟仿真中心数据需与河南省高等学校虚拟仿真管理服务中心平台无缝对接。申报主体应具备场地、资金、运维等基本保障能力。
       4.申报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有效链接网址应直接指向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群,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群的有效链接网址应直接指向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有效链接网址应直接指向河南省高等学校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服务平台,且保持链接畅通,应确保所承诺的并发数以内网络实验请求及时响应和对超过并发数的实验请求提供排队提示服务(技术规范见文件中的附件 9)。
       5.申报项目应确保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可以对外公开服务。
       四、申报材料及提交时间
       本次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2021年度河南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2)、《2021年度河南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群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3)、《2021年度河南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4)
       2.《2021年度河南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推荐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5),《2021年度河南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群推荐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6),《2021年度河南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推荐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7)。
       3.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验收简介视频(见文件中的附件8)。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推荐工作,于12月23日12:00前将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的《汇总表》纸质版(学院推荐排序)一份(含电子版)、《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五份(含电子版Word和pdf格式)、简介视频报送至教务处实践科(龙子湖校区教学楼A112室),邮箱jwcsjk@henau.edu.cn。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瑞琳,  联系电话:0371-56552735。

附件: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系列项目建设的通知(教办高〔2021〕343 号)
附件:教办高〔2021〕343号附件2-附件7
教务处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