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2025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达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荣誉学士学位:
(一)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情况。
(二)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4.0 及以上。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 90 分及以上。
二、评选名额
各学院推荐荣誉学士学位人数不能超过本学院2025届本科毕业生数的 1%。
三、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制定实施细则。各学院荣誉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应包括申请条件、评选方式、流程等内容。荣誉学士学位用于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本科生。各学院可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将核心课程、实践教学、学科竞赛、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等内容列入学院实施细则,对学生在校学业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不得低于学校基本条件。不按照专业简单划分名额,宁缺毋滥。各学院的实施细则于5月19日前提交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公布。
(二)学生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于5月30日前,填写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评审。各学院严格按照公布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工作,拟推荐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在学院网站或单位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3天复核并答复。
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于6月6日前将本单位荣誉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电子版(每个学生一个PDF,以学生学号+姓名命名,包括签字盖章的申请表、申请材料)、推荐汇总表(电子版、签字盖章的纸质版,见附件2)报送教务处。
(四)学校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发放荣誉学士学位证书。学生荣誉学士学位的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四、其他
(一)对已获得荣誉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伪造材料、舞弊等违规违纪情况,撤销其荣誉学士学位资格。
(二)荣誉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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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本科毕业生荣誉学士学位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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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25届本科毕业生荣誉学士学位推荐汇总表 |
教务处
2025年4月30日